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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国卫科教发【2024】32号】)

作者: 时间:2024-09-26 点击数:4345 打印

  2021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广东和海南省试点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

  2024年9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国卫科教发【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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